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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用餐被玻璃门撞伤 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四成
添加时间:2015/1/21 9:32:19     浏览次数:0
   50 多岁的邓大妈原本打算趁着酒店推出的低额就餐活动,请上老朋友们聚一聚,玩一玩,没想到却被酒店玻璃门意外撞伤左眼,后因民事赔偿与酒店经营者产生矛盾。日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因酒店无相关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40% 的责任。

2013 月,万平青经营的昭阳区某酒店为中老年人推出了一项免费休闲娱乐、超低额就餐活动。邓大明于712 上午11 时邀请朋友一起在该酒店聚餐,当日下午15 时许,邓大明起身外出时,撞在酒店的透明玻璃门上致眼部受伤。邓大明于当日前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前房出血,左眼晶状体脱位,后邓大明转院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万余元。经鉴定,邓大明的眼伤为八级伤残。邓大明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经营者万平青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万平青提供的服务场所酒店的门上没有“小心玻璃”之类的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服务人员应当尽到多为其服务,包括保护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提醒义务,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邓大明作为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本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伤是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当自己承担60% 的责任,另由被告承担40% 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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