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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5/1/21 9:33:47     浏览次数: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诸如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环境污染等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原告而言,在此类案件中举证十分困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将可能因为不能举证而败诉,进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因此,法律在特殊案件中赋予强势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具体而言,以下几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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