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罪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林进入阿瓦提县某公司,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财务室,从出纳的抽屉内将该公司账户资金找到,并用该公司办公室的农业银行转账机将卡内的150000元转入其账户,后分两次将钱全部取走后逃离。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林当庭认罪,且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林2008年1月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内地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0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中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被追回,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李某林表示服判不上诉,并称很后悔自己的行为,表示会认真改造出来后重新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