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光临!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资讯 > 详细信息
法律对借条的诉讼时效规定
添加时间:2015-5-13 9:44:29     浏览次数:0

011年1月,卢某向好友张某借了10万元, 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两人签字;2012年1月,借款期限届满,卢某并未偿还,张某也碍于情面未 予催促;2013年5月,因张某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张某就催促卢某尽快归还,卢某也表示同意,张某坚持要求卢某立字为据,卢某即签下承诺书称将尽快偿还 10万元。直至2014年6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张某再次催促时,卢某称张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上了法庭自己也不需要归还。

律师表示,卢某的主张是错误的,是对诉讼时效的误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不行使权利,则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律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及特殊诉讼时效,其中适用于本案案由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具体到本案,张卢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1年1月,期限一年,则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月起算;诉讼时效两年,即在2014年1月后,如张某还未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张某的申诉权不再保护。

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法律还设置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 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 人同意履行义务。

具体至本案当中,2013年5月,还在诉讼时效内,张某主张权利,卢某亦作出承诺,同意履行债务,则产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自2013年5月重新起算两年,至2015年5月止。2014年6月张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如卢某拒绝还款,张某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没有了  
下一页   公司的债务风险及公司债务的解决途径
版权所有: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33号虹桥银城大厦2504室    邮编:200051
  电话:021-51709131  
  网址:http://www.newricco.com     技术支持:保定百优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