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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15-5-14 14:16:24     浏览次数:0

2012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训中心应聘英语老师。由于担心单位会在录用时对未生育的妇女差别对待,王女士于是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填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信息。

经过几轮面试,王女士顺利入职培训中心,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王女士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单位认可。直到去年2月,王女士经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怀孕,遂将这一情况告知单位。

培训中心得知情况后,以王女士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女士认为,自己虽然虚报了生育情况,但属无奈之举,单位的做法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培训中心人员辩称,王女士入职时填写和签收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均要求员工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劳动合同和企业奖惩制度,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培训中心还强调,是否生育与王女士竞聘的岗位无关,但诚信问题与岗位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王女士处在产假期内,对其要求与培训中心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生育状况是否属于劳动者应该如实告知的范围?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事项,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及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问:王女士的做法是否构成欺诈?

答: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本案中,培训中心已明确表示王女士生育的情况与是否录用无关,因而可以认定单位并非相信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其签订合同。故王女士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单位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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